浅谈企业标志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企业标志是表达出企业特色、产品风格和服务特点,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符号,并且要有艺术欣赏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企业标志同样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需要就知识产权的问题与标志设计师或标志设计委托企业进行协商,明确企业标志的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权利的责任分配,这样才能够避免与他人或公司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
一.引言 企业标志是通过造型简单和意义明确的视觉符号,将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经营内容以及产品特性等要素传递给社会公众,使广大客户识别和认同企业的图案和文字。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的发展,企业为了发展和塑造形象,引起视觉的关注以及得到客户和消费者的认同,逐步开始重视标志设计的重要性,同时企业开始重视标志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
二.中国电信企业标志的版权归属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电信曾经的标志(中国电信旧标志设计者-邵柏林)是以中国的“中”字及中国传统图案“回纹”作为基础,经发展变化而形成的三维立体空间图案,寓意为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象征“中国电信”四时畅通,无处不达。 而现在的中国电信的标志(中国电信新标志设计者-陈丹)整体造型质朴简约、线条流畅,富有动感。以中电信英文首个字母C的趋势进行变化组合,像张开的双臂,又似充满活力的牛头和振翅飞翔的和平鸽。(如下图)
中国电信企业标志产权纠纷由来已久,据报道,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1995年委托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下述为理想公司)设计完成了中国电信企业识别系统(CI),同年该标志正式投入使用。作为企业文化和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中国电信为此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和宣传,广告业内人士曾估计中国电信至少投入3亿元。但是邮电电信总局始终未能就标志版权归属问题与理想公司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权责关系,这就直接导致中国电信该企业标志面临侵权等问题。 自1999年初起,中国电信公司与理想公司就版权归属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是中国电信始终未得到标志设计师和受托企业(理想公司)的版权转让。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如双方未明确版权归属,则该标志的版权归设计者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使用该标均为侵权。而标志的设计者只对"中"字标志享有版权,对"中国电信"、"CHINATELECOM"及其组合不享有版权,如果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如在未取得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CI标志,中国电信将会涉及侵权。 中国电信公司没有与理想公司进行法律审判,因为可能涉及侵权等问题,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中国电信选择了重新设计企业标志,对于中国电信来说,要重新对新标志进行广告和宣传,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标志与商标、版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企业标志与商标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称“商标标志”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志和未注册商标标志。 商标与企业标志同样具有很大的区别,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但企业通常只有一个标志,企业可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可作为企业保护其标志的一种方式,但企业标志不等同于企业的商标。
2、企业标志与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第九条、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或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既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标志同样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企业标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标志即使未经申请为注册商标,也受法律保护,否则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中国电信企业标志的版权归属 设计师受托为企业设计标志,设计成果作为一种创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设计师如果作为设计单位的雇员接受企业委托,产生的企业标志作品对于委托企业来说是委托作品,对于设计单位来说则是职务作品。 下图是设计师、理想公司和中国电信在企业标识版权中的关系:
设计师 理想公司(设计单位) 中国电信(委托企业)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作为委托作品即使委托企业已经为设计支付了创作报酬,其著作权并不属于委托企业。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除非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企业标志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企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受托的设计单位或者设计师。 理想公司作为受托企业享有标志设计的著作权,而中国电信公司并未与理想公司并未明确企业标志的著作权归属,所以在未取得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标志,将会涉及侵权,这是最终中国电信公司重新设计了企业标志的主要原因。 针对职位作品,如果设计师是作为设计单位的雇员,为履行设计单位与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而进行创作,则对于设计师和设计单位而言,该企业标志属于职务作品。设计师只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从版权归属方面,中国电信在标志设计时,就应该与理想公司明确企业标志的版权归属,将保护中国电信的自身利益。同时,企业标志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中国电信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把企业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
五.结论 企业标志属于体现企业价值的无形资产,需要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作为企业来说,首先,企业要明确与受托企业或设计师关于标志的版权归属,即拥有标志的著作权,且可以追究可能出现的受托企业或设计师的违约责任;其次,企业可以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是保护其标志的一种方式,避免侵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最后,企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各种形式的仿冒、侵犯企业标志等行为进行维权。(洛阳标志设计)